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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項    目

規             定

修業年限

2至4年,在職生得延長1年。

應修學分數

1.畢業學分數為33學分(含學術研究倫理課程0學分、畢業論文6學分)。

2.各應修科目及學分詳本所各班別課程表。

指導教授分配

1.研究生(含五年一貫預研生)應依本所公告期限繳交「研擬論文題目與指導教授申請單」,提報所務會議討論分配指導教授,並於分配指導教授後2個月內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含論文題目)。

2.指導教授分配以第1學期期末辦理為原則,下列學生得於第2學期期末分配指導教授:

(1)2學入學之外籍生。

(2)提前入學之新生。

(3)1學期因故未在學之學生。

(4)取得預研生資格之大四生。

學位考試

1.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須於計畫書口試通過三個月後,始得舉行學位考試申請。

2.學位考試申請期限:

(1)第1學期: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12月31日止。

(2)第2學期: 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6月30日止。

相關法規

1.本校博、碩士班章程(教務處法規)

2.本校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教務處法規)

3.本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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