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
規 定 |
修業年限 |
2至4年,在職生得延長1年。 |
應修學分數 |
1.畢業學分數為33學分(含學術研究倫理課程0學分、畢業論文6學分)。 2.各應修科目及學分詳本所各班別課程表。 |
指導教授分配 |
1.研究生應依本所公告期限繳交「研擬論文題目與指導教授申請單」,提報所務會議討論分配指導教授,並於分配指導教授後2個月內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含論文題目)。 2.指導教授分配以第1學期期末辦理為原則,下列學生得於第2學期期末申請分配指導教授: (1)第2學入學之外籍生。 (2)提前入學之新生。 (3)第1學期因故未在學之學生。 (4)取得預研生資格之大四生。 |
學位考試 |
1.研究生除須符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以下簡稱本校考試細則)第三條規定外,尚須於計畫書口試通過三個月後,始得舉行學位考試。 2.學位考試申請期限: (1)第1學期: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12月31日止。 (2)第2學期: 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6月30日止。 |
相關法規 |
1.本校博、碩士班章程(教務處法規)。 2.本校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教務處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