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規則(98學年度入學適用)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規則(98學年度入學適用)
92年5月2日教研所籌備會議通過
92年9月18日共同科科務會議通過
93年12月17日所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條及第9條
94年3月18日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條及第9條
94年9月16日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第9條
94年3月31日所務會議通過修正
95年5月5日所務會議通過增列第8條第2項
95年10月3日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修正
97年5月2日所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條
97年6月6日所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4條
98年8月13日所務會議通過修正第4條及第13條
第一章 入學
第 一 條 研究生之有關入學、修業、考試及離校手續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第 二 條 凡經本校教育研究所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進入本所攻讀教育碩士學位。
第二章 修讀課程
第 三 條 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二至四年,在職生得延長一年。
第 四 條 研究生之畢業學分數為33學分,於修業年限內,應修畢必修11學分、選修22學分,各應修科目及學分詳本所各班別課程表。
第三章 論文指導
第 五 條 研究生於入學開學後,與本所教師溝通瞭解教師之研究領域,俾研擬論文題目,於每年10月底前繳交「研擬論文題目與指導教授申請單」,提報所務會議討論,並於次年2月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含論文題目)。
第 六 條 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僅限於本所之專任教師,但有特殊情形得專案提報所務會議討論核可。
第 七 條 研究生指導教授之變更,應經原任及新任指導教授同意後,送交所辦公室核辦。
第四章 學位考試
第 八 條 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須於計畫書口試通過3個月後,始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研究生以研究題目相關之論文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刊登於國科會評定二級以上期刊、或獲國科會論文補助者,得免除計畫書口試。
第 九 條 學位考試申請應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提出,填具論文考試申請書乙式二份、學位考試論文考試委員名冊乙式一份,填寫完畢並經指導教授同意送繳所辦公室彙辦。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校內外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3至5人組成之,其中校外委員應至少三分之一以上。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提經本所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 十 條 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
碩士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舉行,因故無法如期舉行者,至遲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舉行。否則應於學期結束前,提出撤銷學位考試之申請,若未撤銷,視同一次考試不及格。
第五章 離校手續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通過,並依論文考試委員要求修正後,應送指導教授(或論文考試委員)認可。經指導教授(或論文考試委員)認可後,送繳2本平裝論文至所辦公室;2本平裝論文至教務處;2本平裝論文至本校圖書館。論文格式悉依本所碩士論文格式規範辦理。
第十二條 須於國家圖書館博碩士論文線上建檔系統將論文資料依格式登錄完成並經所辦公室查核符實,始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92年5月2日教研所籌備會議通過
92年9月18日共同科科務會議通過
93年12月17日所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條及第9條
94年3月18日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條及第9條
94年9月16日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第9條
94年3月31日所務會議通過修正
95年5月5日所務會議通過增列第8條第2項
95年10月3日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修正
97年5月2日所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條
97年6月6日所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4條
98年8月13日所務會議通過修正第4條及第13條
第一章 入學
第 一 條 研究生之有關入學、修業、考試及離校手續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第 二 條 凡經本校教育研究所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進入本所攻讀教育碩士學位。
第二章 修讀課程
第 三 條 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二至四年,在職生得延長一年。
第 四 條 研究生之畢業學分數為33學分,於修業年限內,應修畢必修11學分、選修22學分,各應修科目及學分詳本所各班別課程表。
第三章 論文指導
第 五 條 研究生於入學開學後,與本所教師溝通瞭解教師之研究領域,俾研擬論文題目,於每年10月底前繳交「研擬論文題目與指導教授申請單」,提報所務會議討論,並於次年2月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含論文題目)。
第 六 條 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僅限於本所之專任教師,但有特殊情形得專案提報所務會議討論核可。
第 七 條 研究生指導教授之變更,應經原任及新任指導教授同意後,送交所辦公室核辦。
第四章 學位考試
第 八 條 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須於計畫書口試通過3個月後,始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研究生以研究題目相關之論文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刊登於國科會評定二級以上期刊、或獲國科會論文補助者,得免除計畫書口試。
第 九 條 學位考試申請應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提出,填具論文考試申請書乙式二份、學位考試論文考試委員名冊乙式一份,填寫完畢並經指導教授同意送繳所辦公室彙辦。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校內外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3至5人組成之,其中校外委員應至少三分之一以上。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提經本所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 十 條 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
碩士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舉行,因故無法如期舉行者,至遲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舉行。否則應於學期結束前,提出撤銷學位考試之申請,若未撤銷,視同一次考試不及格。
第五章 離校手續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通過,並依論文考試委員要求修正後,應送指導教授(或論文考試委員)認可。經指導教授(或論文考試委員)認可後,送繳2本平裝論文至所辦公室;2本平裝論文至教務處;2本平裝論文至本校圖書館。論文格式悉依本所碩士論文格式規範辦理。
第十二條 須於國家圖書館博碩士論文線上建檔系統將論文資料依格式登錄完成並經所辦公室查核符實,始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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