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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育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2年3月7日籌備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2年4月1日科務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人社院課程委員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校課程委員會議備查


第一條
為提昇本所課程品質及增進學成效,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教育研究所課程委員會 (下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本所所長兼任之;委員若干名,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學生代表1人及校內外學者專家或畢業校友代表1人等組成之。另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所行政人員兼任。
校內外學者專家或畢業校友代表由本委員會推薦後,所長擇聘之。委員之任期為一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課程規劃、研議。
二、課程評鑑。
三、其他與課程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送院、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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